“要主动勇敢地向消费违法行为说‘不’,从根本上扭转消费市场‘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乱象。”3月12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不合格食品致人损害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减肥胶囊案》《手机充电爆炸起火案》等5个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记者从会上获悉,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虽然新类型案件显著增加,不过食品安全类案件仍占较大比重。 2019年8月12日晚7时许,杨某在某餐饮公司就餐时发现提供的三文鱼刺身中存在絮状泛绿色异物。店内服务人员知晓后,未经杨某同意就将所点餐品清理并销毁,双方发生争执,当场报警协调。 当晚9时许,杨某突感腹部不适,被告公司安排店内员工陪同杨某就医治疗。后因双方对于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当晚消费餐费、支付相应的医药费、交通费等损失,并赔付10倍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因食用不合格的三文鱼导致腹部不适,就医费用应由餐饮公司承担;当晚餐饮公司同意对杨某此次消费340元免单,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退还该340元;有问题菜品金额为156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餐厅提供的三文鱼刺身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关费用的十倍赔偿金。判决:某餐饮公司向杨某返还餐费340元,赔偿杨某就医费用418元,并承担1560元赔偿金。 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殷某网购减肥胶囊、包装瓶及贴纸,灌装成减肥产品,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894003.6元。 不过,殷某在购买减肥胶囊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等证明,也未核查包装瓶标签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后公安机关对扣押部分减肥胶囊进行鉴定,检测出含有国家相关部门明确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酚酞或西布曲明。 殷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殷某支付其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款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 法院审理认为,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没有其他主体提起诉讼时,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殷某销售的减肥胶囊并不具有治疗的目的和作用,应认定为食品,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参照其销售价款,判决其承担销售额十倍的赔偿款,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减肥胶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涉案减肥胶囊,相关费用由殷某负担。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与赔偿,更在于事先的遏制与预防。”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要有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尤其是在购买食品(含保健食品)时,切勿轻信广告宣传,仔细核实商品信息,留存购物凭证记录。如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使未造成人身损害,也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记者 姜祝飞 |